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4到15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紧急齿科治疗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为目的而进行的紧急齿科治疗,保险人承担该次紧急齿科治疗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药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项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二)洁牙齿科治疗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治疗齿科疾病而需要接受口腔全面检查和洁牙治疗的,保险人承担在指定医疗机构全面检查和洁牙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药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项责任以一次为限。
(三)窝沟封闭或龋齿填充齿科治疗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治疗齿科疾病而需要接受窝沟封闭治疗或龋齿填充的,保险人承担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药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项责任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保险人按上述保险责任承担相关医药费用。被保险人于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治疗费用;
(二) 非被保险人本人持卡就医时发生的齿科费用;
(三) 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 科费用;
(四) 被保险人因未遵照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医嘱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五) 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六) 被保险人斗殴、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损伤有关的齿科费用;
(八) 牙齿美容,如陶瓷镶盖牙齿、美白牙齿以及种植、正畸治疗、牙齿整形等;
(九) 牙龈炎、牙周炎或其他牙龈疾病;
(十)口腔或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十一)除以减轻疼痛为目的进行的有效齿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复、使用贵金属材料、 牙齿矫正治疗的手术;
(十二)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 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 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 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本保险续保 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 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 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若发现在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年龄错 误,应于十日内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 人对该被保险人自始不负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自接到通知后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齿科治疗。在治疗时,被保险人应将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权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委托给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免 收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该医疗机构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该费用 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毋需被保险人先行给付,因此保险人不接受任何 非通过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的索赔。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 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结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 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零时。
二、 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释义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意外紧急齿科治疗:指合理的医疗缝合处理,不包括美学修复、整形。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指保险人列明指定的合格齿科所属各网点机构。保险人有权作调 整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6、口腔全面检查:该项检查分为两类:(1)成人检查。包括检查牙周健康,牙齿是否有龋 齿、缺失、残留牙根,智齿是否保留等;(2)儿童检查。包括检查牙周健康,牙齿是否有 龋齿、缺失,乳牙是否滞留,是否有牙列不齐等。通过该项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早治 疗,医生在检查结束后会给出合理的治疗计划。
7、洁牙治疗:该治疗项目包括两项:(1)超声波洁牙。通过超声波的高频震荡作用和水汽 作用,去除牙齿表面的牙结石和牙垢、清洁烟渍和茶斑等色素沉着,帮助治疗牙周炎等口腔 疾病、以减少牙龈出血或者牙齿松动的情况;(2)抛光。针对牙面划痕或其粗糙的表面, 使用抛光材料和抛光器械进行抛光,使得牙齿的表面光滑,不容易附着食物残留,延迟菌斑 和牙石再沉淀。
8、窝沟封闭治疗:该治疗项目包括两项:(1)牙齿涂氟。就是利用一种含氟的物质保护剂 对每一颗牙齿表面进行氟化处理,减少牙齿龋坏的几率,从而达到减少龋齿的目的;(2) 窝沟封闭(仅2颗牙)。指在牙齿完全萌出后,用一种高分子复合树脂材料涂在牙齿窝沟内, 液态的树脂在进入窝沟后固化变硬,形成一层保护性的屏障,使牙齿免受食物和细菌的侵蚀, 从而增强牙齿抗龋能力。
9、龋齿填充治疗:指利用补牙洞型将充填材料固定在牙齿上,恢复牙齿的缺损和功能,以 保持牙齿外形,维护牙列的完整性。
10、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1、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2、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4、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5、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6、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 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17、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众安备-健康【2015】主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