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公民,可以为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见释义1】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和其家庭成员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被保险人可享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权益。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且被保险人初次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见释义2】或仲裁【见释义3】,或被他人提起一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报告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参“第六条”)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一)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见释义4】的;
(二)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财产受损【见释义5】的;
(三)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的;
(四)因生活消费需要,被保险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的;
(五)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劳动权益的;
(六)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
上述保险责任第(一)到(四)项为基本保险责任,第(五)、(六)为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后载明在保险合同中。
本保险合同所指诉讼、仲裁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且予以受理的案件。
可赔付的法律费用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可获赔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
(一)律师费用,指被保险人参加诉讼活动而聘请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律师【见释义6】所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案件代理费【见释义7】;
(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费用。
不可获赔偿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被保险人不能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赔偿:
(一)经生效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属于故意行为的;
(二)保险事故是因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引起的;
(三)因行政或司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
(四)被保险人可从其他方获得补偿的费用或支出;
(五)被保险人未选任本保险合同指定服务机构指定的律师;
(六)原法院拒绝受理或不予立案后由当事人再次提起的或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
(七)因主张他人故意或过失损害被保险人权益,但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决他人没有赔偿责任的;
(八)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另行提起诉讼;
(九)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而终止提供服务;
(十) 诉讼或仲裁请求低于3000元人民币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额度的;
(十一)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对应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十二)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可保障的诉讼类型或可赔付的法律费用范畴内的任何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可从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一旦支付的赔偿款达到该额度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或支付任何后续费用。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并以保险合同中记载的额度为准。
免赔额(率)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根据选择的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对应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就提供的保险保障相关的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无效。发生符合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保险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等权利。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后,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审核。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据。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约定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保险事故调查及理赔审核,保险人有权向其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服务机构指定的律师及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调取所有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遭受他人侵害但情形较轻微,或有和解可能的,被保险人应积极达成和解,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保险人指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律师对争议提供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保险人应充分考虑。如保险人指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律师皆不赞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被保险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则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费用支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的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但是被保险人自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胜诉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全额支付保险金。胜诉指一审判决或裁决支持被保险人最后要求/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指定律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的标的额的30%(含)以上。
第十六条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投保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之间应负的义务。
律师选任及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为履行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指定一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由该服务机构根据保险事故所涉及的案情情形,指定一名律师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或仲裁法律服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应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案件代理费。案件通过和解/调解/裁定/判决结案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支付额度以实际发生的律师案件代理费用和保险金额两者较低额为准。
第十八条 保险人同时指定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时间和次数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为准。
如服务机构发生变动,保险人应提前30日通知投保人。
第十九条 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就同一诉讼原则上可选任一名律师。除该律师有重大不适任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外,被保险人不得中途变更律师。如需变更律师的,应由服务机构另行指定。
第二十条 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任何索赔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同时为更好地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保险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受被保险人关于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和投诉,并通过各种方式不断促进服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完善服务质量。
索赔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索赔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发生保险事故事实的证明材料;
(四)所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调解书、判决书、和解书或撤诉裁定等法律文书;
(五)被保险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
(六)被保险人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资质证明;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与说明保险事故及证明损失程度相关的文件、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上索赔所涉资料,如保险人可通过合作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直接获得的,则可相应免除被保险人提交资料的义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一旦生效,除发生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外,否则双方皆不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涉以下专业术语适用以下定义:
1、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的配偶和子女。
2、一审民事诉讼: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初次审判,处置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活动,包括一审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仲裁:本保险合同中的仲裁仅指劳动争议仲裁,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4、人身伤害:指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健康状态遭受伤害。
5、财产受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限于有形的实物财产,因遭受物理性损坏所导致的本身的价值或价格的降低、贬值、灭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支出。不包含任何形式或种类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或证券、股票、有价单证、邮票、印花、提单、舱单、信用证等证明资金或债权、所有权归属的权益类凭证或财产。
6、律师: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7、案件代理费:案件代理费指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费用,不包括办案费(即应由委托人直接支付或由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