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年龄在15-59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时必须选择的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后,方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
A.必选保险责任
乳腺癌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乳腺癌(释义见6.2),保险人(释义见6.3)按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B.可选保险责任
乳腺原位癌责任
在已投保乳腺癌责任的前提下,投保人可选择的投保本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的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乳腺原位癌(释义见6.4),保险人按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乳腺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全乳房切除手术责任
在已投保乳腺癌责任的前提下,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本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的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乳腺癌或乳腺原位癌,并在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接受全乳房切除手术(释义见6.5),保险人按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手术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2 等待期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90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约定的任一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续保成功后本保险无等待期限制。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乳腺癌、乳腺原位癌或因上述情形接受全乳房切除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6.6);
(6)先天性疾病(释义见6.7)、遗传性疾病(释义见6.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6.9);
(7)原位癌、转移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不在乳腺癌必选责任保障范围内;
(8)投保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患有乳腺癌或乳腺原位癌的。
2.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乳腺癌保险金、乳腺原位癌保险金和全乳房切除手术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2.5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3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应以法定身份证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按照真实年龄所需收取的保费较高,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0)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1)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报告书、手术记录等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见6.12)。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3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 释义
s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乳腺癌
乳腺癌是发生在乳腺腺上皮组织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6.3 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 乳腺原位癌
指原发于乳腺的原位癌,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原位癌是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6.5 全乳房切除手术
指为了治疗乳腺原位癌或乳腺癌所施行的单侧或双侧全乳房切除手术,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手术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6.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7 先天性疾病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部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6.8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1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1 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6.12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