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释义见4.1)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则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中,关于高风险运动的免责条款不再适用。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半职业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2)被保险人违反相关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3)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3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参与高风险运动的相关凭证如门票、存根等;

(2)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     释义

4.1   高风险运动

本保险合同所称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众安备-意外【2015】附13号